*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3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拟定的《杭州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九年八月六日)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对各类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有效解决因遭受突发性急难险情和各类意外事故等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坚持救急救难、保障基本生活、实行一事一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持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洪涝、台风、泥石流、雨雪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事故造成实际居住房屋严重损坏或倒塌、财产严重损毁、人员伤亡,无自救能力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患急、重疾病住院治疗并实际支出医疗费用较大,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后,仍应承担较大医疗费用,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因各类意外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除外),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付责任人或赔付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四)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临时救助:
1.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2.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提供虚假证明的;
3.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4.有赌博、吸毒、自残、自杀等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