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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价认字〔2009〕4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规范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山东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鲁价办发〔2006〕16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济南市抵税(应税)财物价鉴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

市 物 价 局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二○○九年四月九日

济南市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山东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应税财物,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收征管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本办法所称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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