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修理费据实核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
(三)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的生产能力提高;
(四)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得计入当期污水处理成本。
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一年内的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低于设计年污水处理能力60%的,单位固定成本按设计能力的60%核定污水处理量分摊折旧费,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固定资产折旧总额÷(设计年污水处理总量×60%);
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三年内的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低于设计年污水处理能力75%的,单位固定成本按设计能力的75%核定污水处理量分摊折旧费,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固定资产折旧总额÷(设计年污水处理总量×75%)
第二十四条 业务招待费指经营者为开展污水处理业务活动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以下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二十五条 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并按照经营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计入。贷款总额超过投资总额70%的,按投资总额的70%核定贷款利息。
第二十六条 列入管理费用的各明细项目,本办法已明确规定核定标准的,按核定标准直接计入定价成本,其余项目原则上按照财务制度和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据实核定,但其总额占营业成本(营业成本指总成本减去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余额,下同)的比例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平均管理费用(扣除职工薪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