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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9〕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属矿山开发、金属冶炼、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处理、制浆、化工、医药、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负责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审批。

  三、辐射建设项目审批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分局审批建设项目,按《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成立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的通知》(石高管〔199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内五区环保分局审批建设项目,按《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的通知》(石环保〔2008〕19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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