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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废水排放管理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废水排放管理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9〕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企业废水排放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企业废水排放管理意见

  今年以来,在全市组织开展的水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部分区域由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不完善,一些企业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农田或坑塘,对农田环境和地下水构成了严重威胁。为加强企业废水排放管理,有效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对存在上述行为的企业,各地应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按照下列原则依法进行处理。

  (一)位于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企业,由当地政府对其实施关闭或搬迁。

  (二)位于上述保护区以外的企业,如其污水处理设施完善、工业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环保手续齐全,责令其两个月内对渗坑进行回填,并同步完善排水管网,将其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确无法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同步建设规范的防渗贮水池,用于林地灌溉;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不包括制药、化工等行业)的废水,还可用于农田灌溉。

  企业废水用于林地灌溉的,应事先征得林地承包人同意,并与当地村委会签订污水林地灌溉协议后,方可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废水用于林地灌溉;企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的,应事先征得土地承包人同意,并与当地村委会签订污水农灌协议后,方可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废水用于农田灌溉。

  (三)位于上述保护区以外,但无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要停止生产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达到相关要求后方可生产,否则由当地政府实施关闭并恢复原状。

  二、不排放工业废水仅排放生活污水的企业,参照上述意见执行,或者由环卫部门定期对其防渗化粪池进行清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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