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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以及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依法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提出更正申请。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提出更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组织监督检查。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1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3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4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6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略)
  7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略)
  8政府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略)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它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你(单位)向           (机关名称)咨询,联系方式为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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