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各行业管理单位负责落实安全管理监督员和联系单位工作,对安全监督员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定期向省厅上报安全监督员工作情况。
(六)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1、对本单位职工发现、排除、上报和社会公众举报、排除事故隐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奖励和一定的经济奖励,要保护上报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上报人和举报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2、省厅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举报电话,负责报告和举报信息收集、核实、受理和查处等。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各行业管理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建立隐患报告和举报制度,设立隐患报告和举报电话,落实工作责任和人员,确保隐患报告和举报工作顺利开展。
厅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举报电话:029-88455076(含传真)
(七)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
1、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各行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公布、通报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本部门交通安全生产形势、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查处情况。
2、各单位、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与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单位的联系,及时报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先进典型事例,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对重特大事故和重大隐患典型案例在媒体上予以曝光,营造社会广泛关注、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和当前交通安全形势严峻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坚决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的错误倾向,扎扎实实做好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制定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上报工作。信息统计上报工作仍按照省厅《关于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交函[2008]179号)相关要求,认真编写文字说明,如实、详细填写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并按时上报省厅。
(三)各单位、各部门于3月30前将各自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职务、联系方式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措施上报省厅。省厅将对各单位、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措施的制定及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