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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3、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治理结束时,治理责任单位应向督办责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督办责任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由督办责任单位予以摘牌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三)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制度
  1、各单位、各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对各自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重大隐患消除情况等,防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
  2、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摘牌后第2个月,治理责任单位要组织检查验收,行业管理单位要组织复查,并向省厅报告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的复查情况,防止安全隐患反弹。
  (四)交通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保障制度
  1、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谁经营、谁排查,谁受益、谁治理”原则,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主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各项工作措施,并负责组织制定较大以上隐患监控治理措施,做到措施、责任、人员、资金、时限“五落实”。
  2、切实落实行业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和各行业管理单位是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较大以上隐患的监督检查、挂牌督办、社会公示、审查摘牌、受理举报查处、统计上报及对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等。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
  3、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隐患排查资金落实到位并专款专用;要保障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经费,为隐患排查治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所需的装备;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给予支持与协助。
  (五)安全生产监督员联系企业制度
  1、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各行业管理单位要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单位和重点单位分别落实1名安全监督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重大及以上安全隐患由安全监督员每10天检查1次,较大以上安全隐患每15天检查1次,一般安全隐患每月检查1次,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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