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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9〕8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财政厅。

  (三)增加指导、协调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的职责。

  (四)增加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职责。

  (五)增加培育和监管产权交易、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金融市场的职责。

  (六)增加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省金融改革创新,指导、协调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区域金融中心等建设工作。

  (三)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国有资产风险。

  (四)培育和监管产权交易、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金融市场,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参与协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相关融资工作。

  (五)协助和支持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以及防范、处置、化解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问题,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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