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职责,密切合作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必须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牵头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下达年度危房改造计划,协调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检查、监督、考核和验收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危房改造项目的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补助经费并按计划安排拨付资金,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协调区(县)危房改造户建房用地办理有关手续;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协调区(县)做好危房改造户建房的规划、设计,选址审查、质量和安全监督;
市农牧局负责扶贫整村推进、规划和实施,扶贫住房资金的落实;
市残联负责参与危改对象的审核,残疾人住房补助资金的落实;
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工具,做好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区(县)政府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负总责,成立相应的组织,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建立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和责任,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支持危房改造工程的各项工作。
(三)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1、坚持规划先行。各区(县)要根据新农村建设规划,以区(县)为单位,制定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严格执行报批程序,并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对没有规划或规划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安排和实施危房改造工程。要加强引导,统一规划,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规划一经审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危房改造专项规划要因地制宜、科学设计,提倡在一定范围内统一设计、统一标准。
2、严格审批程序。为使危房改造工程有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区(县)民政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工作程序确定危房改造对象,对住房档案实行统一编号,对危房改造户明确标识,统一挂牌,确保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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