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根据用户的投诉和举报情况,组织对通过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收回、注销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并予公告: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
(二)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未申请变更的;
(三)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推广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第六章 审查和检验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推广鉴定审查员、检验员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负责培训和考核。对审查员要进行农机化法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要求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对检验员要进行农机化法规、相关农机产品鉴定大纲、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审查员方可从事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检验员方可从事检验工作。审查员、检验员均应为所属单位的在岗人员。
第三十条 申请推广鉴定审查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相关农牧业机械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三)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
| 法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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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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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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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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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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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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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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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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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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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法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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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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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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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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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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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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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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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
|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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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 □集体 □私营 □股份 □中外合资(含合作) □外资 □其他
| 注册资金(万元)
|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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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产品
| 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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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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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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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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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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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产品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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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推广鉴定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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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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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年产量/销量
| / 台
| 去年产量/销量
| / 台
|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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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法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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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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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 | 受理日期
| | 经办人
| |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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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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