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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根据用户的投诉和举报情况,组织对通过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收回、注销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并予公告: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
  (二)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未申请变更的;
  (三)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推广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第六章 审查和检验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推广鉴定审查员、检验员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负责培训和考核。对审查员要进行农机化法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要求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对检验员要进行农机化法规、相关农机产品鉴定大纲、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审查员方可从事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检验员方可从事检验工作。审查员、检验员均应为所属单位的在岗人员。
  第三十条 申请推广鉴定审查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相关农牧业机械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三)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生产企业

法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经济类型

□国有 □集体 □私营 □股份 □中外合资(含合作) □外资 □其他

注册资金(万元)

 

人数

 

申请

产品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注册商标

 

企业商品名称

 

企业产品型号

 

前次推广鉴定证书编号

 

投产日期

 

前年产量/销量

   /   台

去年产量/销量

   /   台

适用范围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法人公章)

收表日期

 

经办人

 

受理日期

 

经办人

 

项目编号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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