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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包头市死因监测网络报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2) 每月与当地公安、民政、妇幼和计生等有关部门掌握的死亡资料核对,及时补报。
  (3) 对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按质控要求定期检查指导村卫生室的死因报告工作。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死因登记信息的质量控制和相关调查。
  3.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收集辖区内死亡个案信息,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协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进行入户调查与核实。
  三、监测的对象及责任报告人
  1.监测对象:发生在土右旗辖区内的所有死亡者。包括在辖区内的户籍和非户籍人口,以及外籍人口中的死亡者。
  2.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务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四、报告的凭证及使用
  1.报告的凭证:统一使用卫生部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报告、统计的凭证。
  2.《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按国家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卫统发[1992]1号文件、《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复印件除作为卫生部门死因统计的依据外,同时也是办理户口注销及殡葬手续的凭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加盖报告单位的公章后视为有效。
  3.《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应由报告单位指定专人妥善保存,以备核实、查询;第二联由报告单位按国家级档案管理;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证;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由出证单位交死者家属,用于办理有关手续。
  五、死亡报告
  1.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诊治过程中的死亡者,均由经治医生及时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未作出明确诊断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背面的调查记录栏内。
  2.在家中或求医途中以及在其他场所的正常死亡者,经过医生救治的则由负责前来救治的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或体征进行推断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未经过医生救治的则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务人员家访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填写第二联背面的死亡调查记录,要求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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