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组织领导,打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支撑环境
自治区已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全区规范有序开展, 各地(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及时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工作开展有规划、具体落实有方案、检查整改有结果,确保取得实效。
请各地(市)、各部门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2009年7月1日前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办(政办信息处),以便加强工作联系。
二、健全规章制度,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
(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1.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各地(市)、各部门要根据
《条例》规定,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104号)文件精神,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在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保证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各地(市)、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1.建立健全工作考评制度。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政府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的考核,对行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和评价,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以促进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尽职尽责,认真贯彻执行
《条例》的各项规定。
2.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通过处分、行政处罚等追究责任方式,来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令行禁止;对出现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要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