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3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自治区分别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5月下发了《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104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65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市)、各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人主抓、有人监管、有人操办,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有序、健康开展奠定了基础。但是,从目前
《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来看,我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平衡。一些单位还未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一些地(市)和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相关工作没有落实;二是制度建设和长效工作机制仍需完善。部分单位未根据
《条例》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在更新维护、监督约束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三是政府信息公开手段落后。一些单位没有建设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一些建设了网站或网页的单位,缺乏统一的规划,内容、质量、结构均不规范;四是宣传和引导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有些单位未能正确理解政府信息的概念,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工作中对有关概念理解不一致,处理程序不够规范,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并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纪委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分工方案的通知》(藏纪发〔2008〕9号)中关于“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的要求,现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