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
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机构被撤销以及催收债权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五)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原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核准。
法律依据:《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28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契税减免审批
一、审批内容
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
十六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三)《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上述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
(三)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
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五)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原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相关国有银行与借款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核准。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29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教育机构契税减免征核准
一、审批内容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
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免征契税。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
十六条;
(三)《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
(二)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
(三)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四)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
十二条、第
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三)单位编制批文或社团代码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证明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购房发票(土地、房屋买卖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所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核准。
法律依据:《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30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
一、审批内容
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
十六条;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
(三)《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
(二)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
(三)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
(四)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
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房改部门的房改审批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证明购房者是本单位职工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五)证明属职工首次购房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核准。
法律依据:《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3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有住房经改为完全产权免征契税审批
一、审批内容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
十六条;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三)《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
(二)土地权属转移的部分;
(三)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
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原公有住房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原购房(公有住房)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缴款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