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9〕2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节能奖励办法》业经2009年2月16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日
铜陵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市节能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能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奖励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及范围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开展一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节能奖项:
(一)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二)节能目标完成奖;
(三)节能先进企业奖;
(四)节能先进个人奖。
第五条 节能奖励的对象是完成和超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和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重点节能企业和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六条 节能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评选与奖励
第七条 对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奖牌,并给予县、区、开发区和市政府部门一次性资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