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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市安全监管局 二00九年六月)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保障,是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本市扎实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探索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管模式,使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得到了提高。同时,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与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比,仍存在监管力量薄弱、手段不足、衔接不畅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推进监管重心下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为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可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行使: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四)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全部或部分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立即向区县安全监管局报告。
  二、接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事业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接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为经区县政府或其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或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明确其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接受委托的事业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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