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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9〕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县政府2009年度第2次常务会议审定,计划安排新制定项目 14项。现将该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性文件起草责任单位应加强领导,成立起草小组,明确“一把手”负责制,确保起草质量和进度。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经责任单位集体讨论审定,并以正式报告形式报送县政府审议。

  二、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切实解决矛盾和问题。

  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同时报送下列附件:

  (一)提请县政府审议的报告;

  (二)起草说明;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本。

  三、广泛征求意见。起草责任单位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过程中,要注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内容,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予以说明。未经征求意见和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上报。

  四、严格计划管理。规范性文件起草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年度制定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或者要求取消计划项目的,必须提前 1个月向县政府法制办作出书面说明,并报县政府领导批准。

  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切实履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职责,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及时进行指导,确保起草进度和草案质量;要严格依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进行审核和处理,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县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急需出台而又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向县政府法制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报县政府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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