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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惠州市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供电企业编制的电力设施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应先报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征求意见后,再报相关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审查,由相关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统一协调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应在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向供电企业回复明确的书面意见,若对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回复中提出建议方案和修改意见。涉及跨县区的电力线路路径,若县、区之间无法协调,可由市政府协调,供电企业做好方案优化工作。
  (三)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经县、区政府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电企业应及时办理变电站站址用地预审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县、区政府组织下及早开展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四)变电站用地经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后,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提出用地预审意见或按程序上报的同时,将审查意见和上报情况在5天内函复建设单位,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供电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环评初审意见、用地红线图后提请本级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开展预征地工作。
  (五)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等管线工程,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市、县(区)政府发布工程建设通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期限、途经地点和补偿规定及办法等。
  六、提高效率,缩短电网建设项目审批时限
  (一)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各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须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内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各自审批意见或核发相关许可证书,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二)在供电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部门(包括国土资源、消防、规划建设、水利、环保、林业、三防、防雷、文物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须报请国家或省批准的情形除外。
  (三)对属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重点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优先给予审批。
  七、紧密配合,简化电网项目开工手续
  (一)供电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国土资源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电网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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