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用砂实行月报制度的通知
(东建质安〔2009〕19号)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
近期,我局发现有少数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存在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的管理,杜绝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的通知》(东建〔2007〕22号)要求,慎重选择建筑用砂,配备专人及相关检测设备对建筑用砂的质量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管,杜绝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
二、从2009年5月1日起,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用砂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将上月用砂情况填写好《预拌混凝土企业用砂情况月报表》(见附表一)并同时上报市建设局质安科、市质监站,表格内容包括砂的进场日期、车号/船号、产地、价格、进场数量、使用去向。
三、我局将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用砂的监督抽检,发现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的企业,立即通过东莞建设网及相关媒体进行曝光,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用砂情况月报表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表: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用砂情况月报表
企业名称: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进场日期
| 车号/船号
| 产地
| 价格
(元)
| 进场数量
(立方)
| 使用去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