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四章 储备土地补偿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确认;
(二)按原依法取得的土地价格加上该土地容积率为1.5的住宅评估价的30%确定;
(三)行政单位划拨土地收购,按原取得土地成本补偿。
(四)特殊土地实行协商补偿。
收购划拨土地原则上按第一款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收购建成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土地,并按前条第一款补偿的,每亩用地再给予企业8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收购土地的地上建筑物,由房屋评估机构评估,按现时评估确认价补偿。
第五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县土地储备中心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注销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二十二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三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县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不能影响土地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