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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2009修改)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不含10千伏)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指示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外,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预制盖板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除责令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外,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除责令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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