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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社保管理的决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社保管理的决定
(惠府〔2009〕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建立适应我市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5月1日零时起,市、县(区)、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机构、人员编制和基金由卫生部门移交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期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报销补偿工作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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