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代建模式的项目,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聘请专业人员的工资及管理费开支控制在工程概算总投资的1%以内,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由代建单位负责赔付。
第三十七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代建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后,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由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向全市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和工期延误处罚制度。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未能在约定移交日期前完成移交的,可扣除代建服务费的10%。
第四十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制定代建项目参建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视不良行为情节轻重以及造成损失程度,确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方式,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