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施工、设计、监理、供货及其他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情况审计;
㈡建设实施阶段审计;
㈢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条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概算批复等文件是否齐全。
㈡建设规划、建设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和房屋拆迁许可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㈢项目招投标工作是否真实、合法、规范。
㈣各参建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相关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是否合理;
㈤业主单位与项目参建单位是否及时、依法签定了相关经济技术合同,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公平,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㈥项目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资金能否满足项目建设当年应完成工作量的需要,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㈦使用专项资金的投资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㈧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㈨征地、拆迁补偿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标准或降低标准,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征地、拆迁程序是规范,是否及时进行了有关公告,测绘、评估、核实拆迁价款等过程是否做了到公开、透明。
㈩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㈡项目有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合同条款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㈢参加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有关论证会议,监督变更程序是否合规,变更内容是否真实,变更手续是否齐全,施工现场原始地貌数据和各项签证是否及时、完整、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