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继续从业的,应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申请续期注册或取得资格3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至少接受1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由行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从业机构的,由新从业的机构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所在区县建设、房屋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后的备案证明,到行业协会办理注册变更。
第十三条 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行业协会注销其《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因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
(三)所从业的机构备案已撤销。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
(五)未按时办理续期注册。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办理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注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所链接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将其他从业人员情况进行备案,按照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为房地产经纪人员制作胸牌。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从业期间应佩戴胸牌。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从)业期间应遵守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应将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情况、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注册、注销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在北京建设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www.breaa.cn)和北京经纪人协会网(www.bjbroker.org.cn)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的注册、使用情况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佩戴胸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
经纪人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