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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文件的通知

  (一)完善并适时启动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国家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政策,以及成品油价格调整变动情况,进一步完善并适时启动出租车和道路客运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切实做好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
  (二)认真落实油价补贴政策。根据《通知》要求,中央财政将继续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油价补贴,由省财政厅牵头商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认真研究制定我省油价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各级财政、交通运输、农业、林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成品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范围、标准和要求,适时足额将补贴、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价格、民政部门要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市场物价变动因素,提出对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实施物价变动补偿的政策建议,继续做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四、认真做好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有关工作
  (一)认真研究制定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方案。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衔接,抓紧研究制定我省分批分期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具体实施方案,适时启动我省分批分期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
  (二)妥善安置人员。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要把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放在突出位置,统筹部署安排,有序推进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改革推进过程中的社会稳定。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要求,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严格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总体要求,采取逐步分流安置、成建制带编转岗、人随路走、属地安置等多种措施,多渠道安置好改革涉及人员。省交通运输厅要清理、核实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严格把关,防止突击进人,实行交通行业内部转岗、税务部门接收和统筹协调等方式安置征稽收费人员。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的收费人员,按照公路产权隶属关系,分别由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当地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安置。属于正式编制的,在系统内部转岗;属于合同制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或事业单位聘用关系。人员安置的具体方案和工作措施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国税局抓紧研究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要对人员安置工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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