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一般由市管企业董事会、党委根据干部管理程序和规定提出人选,市管企业党委报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党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考察,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后,市国资委党委审定。任免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4.纪委书记由市国资委党委商市纪委、市管企业党委根据干部管理程序和规定提出人选,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会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考察,征求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意见后,由市国资委党委审定。任免后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备案。
5.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由市国资委党委根据干部管理程序和规定任免和管理。其中,内部董事任免前需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任免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有关规定由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6.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由市管企业总经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干部管理程序和规定向市管企业董事会提出人选,市管企业董事会、党委考察审定后,由市管企业董事会征求市国资委党委意见后聘任或解聘,任免后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党委备案。
7.工会主席由市管企业党委根据干部管理程序和规定提出人选,报市总工会考察同意后,按程序选举产生和管理,任免后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党委备案。工会主席在职期间享受市管企业副职待遇。
(五)市管企业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和任免程序。
1.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根据干部管理程序和规定提出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国资委党委考察,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后,报市委审定,市政府任免。
2.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党委根据干部管理程序和规定任免和管理。
3.职工监事由本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六)其他有关问题。按照“老人老制度、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保留我市自2000年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具体内容可参阅穗办[2000]3号、穗办[2001]2号文)以来由市委、市政府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中的有关待遇,其任职情况在工作调动或参加公选时可供用人单位参考。市管企业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党委意见后办理。市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市纪委意见后办理。
市国资委直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委党委参照本意见制定。
三、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七)加强董事会建设。董事会是出资人利益在企业的代表,实行集体决策,主要负责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对经营班子的选聘、考核和管理监督。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原则上配置5至9人。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科学合理设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减少董事会成员与经营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实现企业决策层和经营层的分离,董事会一般不得兼任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中除总经理外,其他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