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附则
(二十二)省属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依法制定所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工作制度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二十三)本规定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法律意见书应当重点论证的事项
一、报送改制方案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论证:
1、企业改制的形式;
2、改制企业的主体资格;
3、企业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4、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5、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职工安置方案的表决情况;
6、企业改制方案制订、决策、批准程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情况;
7、企业重大经济纠纷和重大担保事项;
8、国有资产的流失风险。
二、报送产权处置方案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论证:
1、产权持有、占用单位的主体资格;
2、受让方的资格或应当具备的条件;
3、被处置产权(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法律障碍,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4、被处置产权(资产)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
5、处置产权(资产)的内部决策和批准程序;
6、报送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备有效。
三、报送规定的核销资产损失项目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论证:
1、资产损失项目的实际情况;
2、审核确认资产损失项目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3、该债权(投资)所有人的主体资格;
4、相关责任人员和涉及单位的责任。
四、报送重大投融资项目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论证:
1、投融资项目是否符合企业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2、项目投融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股权结构变化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3、项目合作方的资产情况、资质背景、财务状况、知识产权、重大事项等;
4、有关合同协议、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