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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六、附则
  (二十二)省属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依法制定所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工作制度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二十三)本规定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法律意见书应当重点论证的事项

  一、报送改制方案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论证:
  1、企业改制的形式;
  2、改制企业的主体资格;
  3、企业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4、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5、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职工安置方案的表决情况;
  6、企业改制方案制订、决策、批准程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情况;
  7、企业重大经济纠纷和重大担保事项;
  8、国有资产的流失风险。
  二、报送产权处置方案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论证:
  1、产权持有、占用单位的主体资格;
  2、受让方的资格或应当具备的条件;
  3、被处置产权(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法律障碍,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4、被处置产权(资产)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
  5、处置产权(资产)的内部决策和批准程序;
  6、报送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备有效。
  三、报送规定的核销资产损失项目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论证:
  1、资产损失项目的实际情况;
  2、审核确认资产损失项目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3、该债权(投资)所有人的主体资格;
  4、相关责任人员和涉及单位的责任。
  四、报送重大投融资项目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论证:
  1、投融资项目是否符合企业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2、项目投融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股权结构变化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3、项目合作方的资产情况、资质背景、财务状况、知识产权、重大事项等;
  4、有关合同协议、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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