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省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法律服务机构起草法律意见书,根据授权可以查阅本企业相关资料、了解情况,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及人员应给予积极配合。
(十四)法律事务机构应关注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并负责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意见书进行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四、报送省国资委的法律意见书
(十五)省属企业报送下列须经省国资委审核或批准的事项,应当事先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否则省国资委不予受理:
1、省属企业和重要子企业的改制方案;
2、公司及所属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担保、非主业及境外投资、股权投资等重大事项,公司章程制订与修改;
3、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4、省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重大融资项目;
5、企业及所属企业核销资产损失项目;
6、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事项。
(十六)报送省国资委的法律意见书,除一般格式、内容外,还应当重点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论证,分析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与控制措施,并有明确的结论(应当重点论证的具体事项见附件)。
(十七)报送省国资委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总法律顾问签署意见;暂未设置总法律顾问的,由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
五、监督管理
(十八)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省属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和执行法律意见书制度,因不建立或不规范执行法律意见书制度,导致产生重大法律风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省国资委依据情节,依法追究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十)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企业法律顾问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法律审核论证。
法律意见书存在明显瑕疵、遗漏重要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等,导致决策出现错误、引发重大法律风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由企业依法追究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企业法律顾问的责任,并由省国资委根据情节依法追究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责任。
(二十一)外聘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出现前项情形的,按照企业与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并由企业向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