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其他应当进行法律论证的事项。
实施法律审核,应当对审核事项所涉及的主体、程序、内容等事项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对前款第二至六项所列事项进行法律审核时,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其它事项必要时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对前项所列事项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应由上述机构派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签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拟定。
(六)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参加或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策会议时,应对重大经营决策独立发表法律意见或建议,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七)企业的重要合同、协议,未经法律审核或未通过法律审核,不得签订。公司章程或其它规章制度未经法律审核或未通过法律审核,不得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或发布实施。
三、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
(八)法律意见书应一事一议,格式规范,依据充分,分析透彻,表述准确,结论明确。一般格式如下:
1、标题;
2、主送对象;
3、正文;
4、附件;
5、落款。
(九)省属企业法律意见书的封面、版式、字体等书面样式应统一、规范。
(十)法律意见书正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问题事由,包括所要审核论证的事项、缘由及所掌握的信息资料;
2、事实依据,包括相关事实状况、证据材料及尽职调查的情况;
3、法律依据,包括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论证,包括对相关问题运用法律规范所进行的分析、阐述和论证;
5、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包括审查结果、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的判断、存在的风险、同意或否决意见、处理建议、注意事项等;
6、需要说明的附带事项。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附件一般应包括相关证据资料、法律文书或规范性文件等为法律审核论证提供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必要的书面材料。
(十二)法律意见书由承办该审核事务的企业法律顾问拟制,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复核并加盖部门公章。按照相关规定必须由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由外聘律师制作,并以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名义出具。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选聘法律服务机构,并对其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协调和监督。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对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提出不同意见,供企业领导、决策机构和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