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皖国资法规〔2009〕53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已经省国资委2009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省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审核论证,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执行法律意见书制度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相应的法律审核论证工作机制。
(二)本规定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在从事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企业法律事务过程中,就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领导、决策机构或上级单位提供法律依据、做出法律解释、进行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三)省属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确保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
二、法律审核论证
(四)省属企业应将下列事项纳入法律审核论证的范围,提出法律意见:
1、重大生产经营决策;
2、订立重要合同;
3、制订(定)、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
4、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
5、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
6、处理重大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