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扶持政策
(一)资金政策。
1.各级要将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资金支持。市财政从2009年起连续3年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地给予扶持。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也要设立专项资金,对新建住房农户进行直接补助,或对项目开发单位和自建房农户给予贴息贷款。
2.各级政府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要向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实行重点倾斜,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3.统筹安排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4.对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农村住房建设,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按照农村住房建设实际成本给予适当补贴,并负责相应的配套设施建设。
5.对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除国家规定用途外,其余部分可全部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6.城市维护建设税乡镇级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7.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旧村改造、整体迁建和农民自建住房,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8.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捐物、投工投劳,无偿提供规划、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支持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用地政策。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1.农村住房建设选址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利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2.对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适当拿出部分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并比照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3.要积极利用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合理安排挂钩范围和规模,最大限度地改造农村居民点。对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除统筹安排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及公益事业建设外,可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获取的土地级差收益可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