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集中建设出售给本村村民的住宅楼,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村庄地理区位、村民意愿等因素,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方式。由村民集资、政府或村集体统一组织建设的,可划拨供应,其住宅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管理;采取商业运作、连片开发的,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住宅按商品住房管理。
6.对符合规划和宅基地审批条件而没有宅基地的农户,由县区、乡镇(街道)统筹协调解决宅基地。
7.对农户拆除旧住房、交还宅基地的可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超占宅基地的农户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政府制定。
(三)信贷支持。
1.对参与农村住房建设、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简化审批流程,优先提供贷款。
2.开办农村居民住宅楼按揭贷款,对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农村居民,给予一定的贷款利率优惠。
3.对符合条件的自建房农户,可提供小额贷款。
4.具备条件的县区政府,可利用现有投融资机构,也可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或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拆迁安置、土地整理和项目建设。
(四)技术支持。结合农村住房建设的功能需求,为农民无偿提供新型农房设计图纸,加大《东营市优秀农村住宅设计方案通用施工图集》等优秀设计方案的推广力度,引导农民群众建设“百年住宅”。对符合村镇规划、达到施工条件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要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强农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倡通过成立建筑工匠协会,加强村镇建筑工匠的培训,规范施工队伍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农村房屋安全质量水平。
(五)帮扶机制。市、县直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可采用对口帮扶的方式支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东营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开展工作,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建设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抓好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编制、技术指导、情况调度、建房数量认定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投资补助;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用地问题,参与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编制,组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抓好农村“腾空地”整理和复垦;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审批中心城规划区内村居改造规划;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农村住房确权发证工作,指导搞好村居改造房屋拆迁工作;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止查处违法建设;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工业、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农房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抓好农村中小学建设和改造;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行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认定、扶助资金安排、农村敬老院扩建、发动社会捐助等工作;残联负责农村残疾人住房救助;交通部门负责继续抓好公路和客车“村村通”工作,并协助乡镇政府编制村庄道路规划,推进农村交通发展;电力、通信部门对城镇规划区外村庄改建为集中居住区的,要继续执行国家扶持农村发展的有关政策,并负责搞好集中居住区外的电力、通信设施投资和建设;农业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和扶贫开发;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黄河展区村庄房台淤筑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抓好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和监督工作;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要为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各县区政府负责本县区年度农房建设改造任务的分解落实,制定计划,出台政策,筹措资金,确保农房建设改造任务按期完成。
(三)加强宣传,引导舆论。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使各项政策措施家喻户晓,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配合建设、改造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报道进展情况,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改善农村群众的居住条件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