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法律援助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滨州市法律援助办法》已经2009年3月5日第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和《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 符合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四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随着本地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