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9〕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村账委托乡镇代管机制。乡镇接受村集体财务委托管理后,应当成立会计核算服务中心,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严格区分村级集体资金与乡镇财政资金的管理。村级将集体财务委托乡镇代管后,设置一名报账员,负责日常资金、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乡镇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应根据村级经济活动情况,确定村级报账员备用金额度,严格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村级报账员收到现金收入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存入到指定的银行账户,防止村级座收座支的现象发生。会计核算服务中心一般应以村为单位在银行开设账户,分村核算和管理;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设置银行账户管理的,为确保村集体资金所有的权益,要与开户行(社)协调,在设置会计印鉴的同时应以村行政公章作为背书,共同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统一有关会计事项的账务处理。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全部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不能作为上级补助资金,应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经过民主和审批程序,向农民筹集的资金要全部纳入“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核算,对于农民自愿捐资的纳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四、严格规范财务事项报账管理程序。村级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最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进行会计处理。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