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北藏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州、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是集中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接收、收集和管理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史料;

  (二)加强馆藏档案的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实现档案数字化,推进档案管理现代化;

  (三)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四)对重要、珍贵的档案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五)配备必需的设备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六)对破损、霉变、字迹褪变的档案及时进行抢救。

  第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按规定向档案馆(室)移交应当保存的档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在变更或撤销前30日内函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其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工作,防止档案遗失。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室指定人员,负责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所属国家机关、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具备专业知识。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必需的设施,采用先进的技术,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现代化,促进档案的保存和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