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验收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或没有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已拨资金,所形成的全部项目结余资金,省将按规定等额抵顶下年度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市供销社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年度结束后,市财政局、供销社,要对扶持项目进展、财政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制《( )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附当年验收每个合格项目的《“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贴息、以奖代补)项目验收情况表》(复印件),于每年12月底前联合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供销社。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供销社对各市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监督。
第五章 项目评价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一年内,项目单位应填报《“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贴息、以奖代补)使用评价情况表》,经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对其建设、运行以及实际效益等情况签署评价意见后,于每年3月15日之前报省供销社和财政厅。
第十八条 扶持项目评价工作作为考核各市供销社、市财政局业务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由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对各市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评价情况及完成程度进行具体量化,并与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直接挂钩,对于完成不好的地区将核减直至取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省、市、县供销社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承担项目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项目资金设立明细账,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资金使用要符合《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市供销社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结果等。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省级财政,并取消两年的项目补贴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