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资质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及承建单位、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及资金筹措方式、项目效益分析评价。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还应在项目效益分析中提供直接经济效益、带动农户个数、农民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内容,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应提供服务人口、便民惠农措施内容。
(三)企业(单位)上年度会计决算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还应当提供项目借款合同(复印件)、金融机构贷款入账凭证(复印件)和利息结算凭证清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各市供销社、财政局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社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省属企业申报的项目由省供销社报送省财政厅。上报文件要对所报项目的主要内容、特点、理由进行适当的说明。
第十三条 省供销社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考虑省内各市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确定扶持项目,在相关网站公示后,按当年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下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已支持的项目,原则上省财政当年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供销部门通知项目单位。
1.对已完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向市、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贴息项目提供贴息项目的贷款合同、资金到账及首次利息支付凭证;以奖代补项目提供项目费用支出凭证。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填列《“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贴息、以奖代补)项目验收情况表》(附件1)。市财政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对合格项目支付贴息或以奖代补资金。
2.对已施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向市、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贴息项目提供贴息项目的贷款合同、贷款到账及首次利息支付凭证;以奖代补项目提供项目费用支出凭证。市财政部门据以向项目单位拨付40%的贴息或以奖代补资金。项目完成后,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填列《“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贴息、以奖代补)项目验收情况表》。市财政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对合格项目支付剩余的60%贴息或以奖代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