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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经省政府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五条 根据“新网工程”建设和预算安排情况,经省政府批准,每年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当年支持重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基本条件:
  (一)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项目单位支持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并年检合格。
  2.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依法正常运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3.服务网络功能比较健全,能够有效地为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服务。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应符合《辽宁省扶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06]241号)的有关规定。
  (三)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应符合《省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单位标准》。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和财政贴息为主的支持方式。
  第八条 以奖代补资金、贴息资金用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改建、扩建项目及购置设备等。
  第九条 农资连锁、农副产品加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为农民提供公益性服务,并符合设定奖励条件的,实行以奖代补:
  (一)农资连锁配送企业为农民提供地情分析、农药、种子、化肥配方等农化服务。
  (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带动农民致富,形成规模效益。
  (三) 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为客户提供交易、信息、生活、储运、安全服务。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提供农资和农副产品信息等服务。
  奖励的具体条件在每年印发的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十条 对项目单位,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当年贷款在200万元以上,符合贴息条件的,给予一年的财政贴息支持。
  (一)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凭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财政贴息。
  (二)贴息标准: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综合考虑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及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每年印发的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要求。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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