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发[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通化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强化监管,严肃会议纪律,规范会议流程,确保会议效果,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 〔2009〕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承办及通知发布
(一)以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或省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要求我市组织收听收看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相关部门具体承办。会议通知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
(二)市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并发布会议通知。
(三)市直部门以市政府或部门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由相关部门具体承办,会议通知发布自行负责。
二、科学安排会议时间
(一)收听收看国家或省电视电话(视频)会议,需要以会议形式进一步贯彻落实的,尽可能在会后接着召开电视电话(视频)会议,时间不超过30分钟。
(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一般控制在1小时以内。
(三)已经确定召开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应尽早发布会议通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按时参加会议。
三、市主(分)会场服务与技术支持
(一)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会议筹备、后勤服务、技术支持、各县(市、区)分会场技术指导以及与联通公司的沟通衔接等有关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需要使用市政府五楼多功能会议室的,经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审核后,到市政府办公室服务处办理相关手续,会务工作由承办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