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向当地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设施、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有关中央和省属企业要将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向市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安全生产现场核查。
18.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
19.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四、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20.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21.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秩序。通过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中介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22.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各级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及演练、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力度,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3.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认真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