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市人事局负责机构改革及部门职能调整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的明确和划分;统筹做好表彰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有关工作。
(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非法用工、用工合同、工伤保险、工作时间、未成年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工作的安全监管;指导职业技术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十)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配合做好全市商务行业(除粮食企业、供销网点外)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做好事故预防工作;负责对废旧金属回收行业安全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十一)市文化出版局负责全市文化市场(包括网吧、舞厅、歌厅等)的安全管理。
(十二)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负责职业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对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三)市广电局、市广电总台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广播电视接收、转播、传输、制作等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市体育局负责指导全市大型体育活动、体育场馆、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市统计局负责将全市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四项指标纳入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六)市粮食局负责指导粮食加工、储存、购销经营企业和所属企业、国有粮库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局(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型户外广告牌进行安全管理;负责对其组织实施的违章建筑拆除活动进行安全管理;负责垃圾处理场、站、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市房产局负责全市近郊四区危旧房屋的鉴定工作;负责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直管公房和附属设施以及物业管理活动进行安全管理。
(二十)市园林局负责所属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一)市国资委负责所属企业和托管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市人防办负责对全市防空工程、设施及其开发利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三)市总工会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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