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市环保局负责核与辐射的安全监管和废气、废水、危险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
(十)市质监局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械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监察;参加或组织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市工商局依法对应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登记注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负责对依法关闭企业及时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并督促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
七、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职责,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实施指导、督促、检查职责,并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市发改委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安监部门编制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审批、核准和备案新、改、扩建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时,将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督促落实。
(二)市教育局负责市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和全市学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指导县区属学校及民办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三)市科技局负责把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多渠道增加安全生产科技投入的措施;强化安全生产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
(四)市民委(市宗教局)负责市级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管理;指导县区宗教工作部门督促辖区内宗教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大型宗教活动期间的人员管理和疏导工作。
(五)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市民政局负责对社会福利院、干休所等民政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
(七)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保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及安全生产监察业务经费,并列入当年预算;监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支出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