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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九年四月九日

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二、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隶属市政府直接管辖的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市属有关部门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县区政府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政府直接管辖外)的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政府直接管辖外)的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安全、生产安全。
  四、市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激励约束机制,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法定职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监督检查企业新、改、扩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在市政府授权下,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部门监管中央、省属在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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