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认建的绿地,按照《张家口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应达到合格以上工程。
第十七条 认养的公园绿地、主干道绿地达到《张家口市园林绿化设施养护管理标准》的一级标准,其他绿地不得低于二级标准。
第十八条 认建认养方须持有法律效力的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建认养园林绿地。
第十九条 主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认建认养者签订协议,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建认养方式、以资代建或代养的金额;
(二)认建认养绿地的地点、面积、范围(附图纸);
(三)认建认养的期限;
(四)认建认养绿地的标准;
(五)双方的权益与责任。
第二十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政府颁发认建认养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认建绿地完成、认养绿地协议鉴定并展开养护管理工作,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予以颁发认建认养荣誉证书、设立标志牌、给予冠名权或建立景观小品广告。
第二十二条 以资代建及以资代养费用按相关定额测算。资金上交财政专户,全部用于指定绿地的建设与养护。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地认建认养工作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施工管理标准,负责认建绿地的监督检查,并负责认养绿地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同时,停设标志牌、暂缓冠名、停建景观小品广告。
(一)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园林绿地性质和树木的种植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