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监察局会同市审计局、市经委等部门对奖励资金兑付情况进行督查。凡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或未及时足额拨付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加强对企业考核指标和相关资料的审核监督。企业工业总产值由市统计局负责核实;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税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审核;企业购置设备投资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经委负责审核;企业执行环保、节能政策符合性评价情况由市经委、市环保局负责审核。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追回奖励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5年内不得享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
五、其他
1.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一年,从200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各县参照本《意见》执行。
3.本《意见》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增产增效奖励资金计算公式
1、规模以上企业所获奖励计算公式为:
B=1/2[P-P0(1+Kx)]×1.1%
B-企业所获奖励资金。
P-企业2009年工业总产值加主营业务收入之和。
P0-企业2008年工业总产值加主营业务收入之和。
Kx-基准增幅。x=1,2,3(K1=6%,K2=10%,K3=14%)
2、2009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量部分所获奖励计算公式为:
B=1/2(P-500)×0.5%
附件2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类表(按行业)
类别
| 行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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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类
|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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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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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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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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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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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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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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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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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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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食品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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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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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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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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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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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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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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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类
|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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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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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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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类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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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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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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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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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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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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