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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

  5.市监察局会同市审计局、市经委等部门对奖励资金兑付情况进行督查。凡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或未及时足额拨付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加强对企业考核指标和相关资料的审核监督。企业工业总产值由市统计局负责核实;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税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审核;企业购置设备投资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经委负责审核;企业执行环保、节能政策符合性评价情况由市经委、市环保局负责审核。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追回奖励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5年内不得享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

  五、其他

  1.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一年,从200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各县参照本《意见》执行。

  3.本《意见》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增产增效奖励资金计算公式

  1、规模以上企业所获奖励计算公式为:
  B=1/2[P-P0(1+Kx)]×1.1%
  B-企业所获奖励资金。
  P-企业2009年工业总产值加主营业务收入之和。
  P0-企业2008年工业总产值加主营业务收入之和。
  Kx-基准增幅。x=1,2,3(K1=6%,K2=10%,K3=14%)
  2、2009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量部分所获奖励计算公式为:
  B=1/2(P-500)×0.5%

  附件2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类表(按行业)

类别

行业名称

第1类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金属制品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纸制品业

塑料制品业

橡胶制品业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业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家具制造业

第2类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医药制造业

第3类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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