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汽车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9】49号 2009年4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汽车产业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汽车产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汽车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加快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装备制造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产业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和摩托车的整车生产、组装和改装零部件及相关产业生产加工(以下统称汽车企业)等汽车装备制造业。
第四条 为加强发展汽车产业的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设立发展汽车产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加快发展汽车产业相关政策;
(二)统筹布局全区汽车生产、零部件配套、销售、金融、保险、物流等相关产业;
(三)协调解决产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五条 治区鼓励、引导汽车企业和汽车技术研究机构,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夏汽车工业园内及附近集聚,入园项目在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同时享受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政策目标
第六条 自治区以发展汽车产业带动我区汽车装备制造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技术进步,扩大就业,增加人民收入。将汽车产业打造成为自治区装备制造业的支柱产业,是自治区的重要经济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