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对资料。根据采购程序和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要求核对所收集的全部采购文件,其中对于同一采购项目编号有多个合同的采购档案应当存放在一起;采购文件必须是符合本次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合法有效文件且都应为原件,如为复制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并签名。
2、补正资料。对签名、印鉴或审批手续不全的要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对于暂时缺少的采购资料要及时补齐,对因遗失无法补齐的采购资料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部门领导(相关书面记录应存档备查), 对按规定无法将原件保管在档案内的资料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地,确保归档资料种类和内容的完整、真实、有效。
3、统一纸张型号。在制作采购文件原件时应尽量使用国际通用的A4纸进行打印,对原件为热敏纸等难以长期保存的或页面小于16开张的要用A4纸复印、并将原件粘贴在复印件上。
4、按序排列资料。对收集的采购资料应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归类,并按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及采购资料的自然形成规律按时间发生的顺序进行排列,并注意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对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正本以及大型工程图纸、设计效果图、光盘、磁盘等无法装订成册的资料可排列在最后或另卷归集。
5、制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根据排列完成的采购资料,对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填表列示,并排列在资料的最上方。
6、整理归档资料。整理时要顺页、朝左、顶齐,并按序逐页在外侧上角处编写页码(空白页除外)。
7、编制目录。目录应对卷内所有材料按种类编制页码范围,并置于采购档案的最上方。
8、立卷装订。采购档案整理完毕后应经部门领导审定后,按采购编号建立政府采购档案卷宗,并以线装方式装订或直接归入档案盒,如卷宗材料较多无法在一本(盒)中装订的可分多本装订。装订结束,需在卷宗封面填写好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和分卷宗号等必要信息。
第十三条 采购人自行开展采购工作的,由采购人负责所有采购资料正本原件的保管;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各自保管经办事项的正本原件,各自经办的事项双方应在采购代理协议中明确。
第十四条 采购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按照资料类别,及时收集整理,按序编制目录,并在规定期限内立卷装订。其中: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采购工作台账、审批备案资料等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予以立卷装订,政府采购专项工作材料、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含草案)、年度信息统计报表、日常统计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的重要数据及表格等应在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立卷装订工作。
第十五条 对列入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的资料,除应将纸质件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整理归集、妥善保管外,还应将电子文档及时备份,对以专门软件编报的报表数据应尽可能将其转为Execl格式以便查询。采购经办人员换岗时,应将所保管的纸质档案及电子数据一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