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骞墓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09〕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张骞墓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一日
张骞墓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张骞墓的保护管理,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张骞墓的保护管理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张骞墓的保护工作,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城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张骞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张骞墓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张骞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张骞墓保护与建设规划、旅游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城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是张骞墓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委托张骞纪念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城固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地质矿产、林业、公安、工商、建设、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张骞墓所在地镇政府,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张骞墓的保护工作。
张骞纪念馆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城固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张骞墓的义务。凡进入张骞纪念馆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五条 为实现对张骞墓本体和其历史环境风貌的有效保护,本办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1992〕35号)文件批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定保护区划范围。